2.各项差率
(1) 地区差价。 1957年, 对鹿茸、 麝香等价值高、产量小的药材品种实行全省统一收购价。 1963年县以下冬虫草收购价, 按县城收购价加运杂费、损耗作价。 对牛黄、鹿茸、鹿尾、熊胆、冬虫草等均实行全省统一收购价, 扩大了统一收购范围; 其他中药材划分为4个价区, 价区间保持城乡运杂费差价, 以后取消城乡差价, 实行全县一价。
(2) 等级差价。甘草: 1959年规定5个等级, 以二等为100, 一等150, 草节子80, 疙瘩头60, 毛草40; 1984年增加到10个等级: 以原皮二等为100, 一等125, 草节子70, 疙瘩头55, 毛草37.5; 加工一等145, 加工二等120, 加工三等92.5, 下脚料37.5。
枸杞: 1966年由混等改为二个等级, 二等为100, 一等为137; 1984年增加到7个等级: 家种二等为100, 一等140, 三等68, 等外27, 野生一等62,二等52, 三等46。
蓁艽: 1984年调整为6个等级, 独根二等100,独根一等222, 散根一等183, 散根二等92; 混装一等196, 混装二等94。
鹿茸: 1984年划分5个规格, 共22个等级 (见表7-3-8)。
表7-3-8 青海省1984年核定鹿茸等级差率表
等级 差率% 规格 | 1等 | 2等 | 3等 | 4等 | 5等 |
马 锯 茸 白 唇 鹿 马 砍 茸 花锯茸二杠 花锯茸三岔 | 125 124 124 118 111 | 100 100 100 100 100 | 75 76 76 83 77 | 41 39 | 9 11 26 37 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