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社务是农村信用社组织的一大特征。1954年广西省第一届信用合作代表会议通过的《广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规定:信用社的权力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❶通过和修改社章;
❷选举和罢免社务委员;
❸讨论和通过本社业务计划、财务计划、利息标准、预算、决算及社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❹通过盈余分配或处理亏损等重大问题的决议;
❺通过对社员社干的奖励或处分事项;
❻其它有关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议。社务委员会是信用社业务、财务、组织工作的具体执行机关,由委员7—9人组成,并由委员互选主任、副主任。到1962年,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自治区人民银行对信用社的民主管理制度作了补充和修改。强调信用社实行民主集中制,信用社的社员代表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社内一切重大事项,必须由社员代表会议决定,设社务委员会(或理事会)领导日常业务,设监事会监察社的工作和财务。在健全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的同时,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定期向社员公布帐目,接受社员的监督。信用社的民主管理组织的任务虽有规定,但绝大多数的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不健全,活动很少,没有发挥作用。1969年2月起,广西农村信用社推广合山大队“贫下中农”管理信用社小组,统管信用社的人事、业务、财产大权的经验。据1972年底统计,全自治区建立贫下中农管理信用社组织的有1.04万个,占信用社总数的84.2%。但许多地方对贫下中农管理组织的性质很不明确,对管理的内容,各地提法不一致,管理信用社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发展也不平衡。1983年起,自治区农业银行对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体制进行改革。1984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业银行《关于全面开展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报告》,对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重新规定: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它的监督检查机构。信用社的理事和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正、副主任(即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监事会正、副主任,分别由理事、监事民主选举产生,报县信用合作联社批准。从此,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工作基本走上正轨,并逐步完善和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