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项斗争阶段1987年1月—1989年12月
这一时期,社会治安又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诱发犯罪的因素增多,社会丑恶现象死灰复燃,以攫取财物为目的各种犯罪明显增多,各种纠纷大量涌现,重特大案件比重明显上升。面对这种形势,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照“大来大搞,中来中搞,小来小搞”的原则,针对社会治安的主要矛盾和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不失时机地开展专项斗争。最突出的有三个方面:
❶反盗窃斗争。据统计,1987—1990年,全省盗窃案件在公安机关的立案数,年递增率分别为42%、33%和51%;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盗窃案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25%、56.6%和6%。几年来公安机关的平均破案率在73%以上,人民法院年平均结案率为99.9%,作出有罪判决的2 160人,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罪的占87.4%。4年专项斗争之后,盗窃案公安机关立案和人民法院受理数分别下降0.4个百分点和3.7个百分点;
❷禁毒斗争。1983年以来,曾在全省基本绝迹的烟毒案件又死灰复燃,迅速蔓延。特别是1988—1990年毒品犯罪案件递增,其中50%—60%的吸毒人员有偷窃行为,34%—40%的女吸毒者有卖淫行为,对社会治安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在开展专项斗争后,毒品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1991年收案数比1990年下降31.3%。由于省内犯毒分子内与云南、广州等地的贩毒分子勾结,外与国际贩毒集团联成一体,使甘肃成为世界贩运毒品的通道之一。根治毒品犯罪的专项斗争还需坚持不懈地进行;
❸反贪污贿赂斗争。自1982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以来,到1991年止,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5 622件,起诉1 397件;全省人民法院收案1 966件,涉及案犯2 178人,共判处各种刑罪1 455人,挽回经济损失1 440.44万元。据对近3年来此类案的抽样调查,此类案犯中收款员、营业员、保管员、出纳、会计、采购员、业务员占42.3%;商店、粮店、有关物资部门负责人占34.6%;其他人员占23.1%。其特点是法人犯罪和公款贿赂的比例越来越大,犯罪手段也越来越狡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