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什么是按劳分配的“劳”
29. 什么是按劳分配的“劳”
主要有四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的“劳”,是劳动者个人提供的劳动量。理由是: 马克思说,“他们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在社会主义社会总劳动中,劳动者给予社会的,是他的“劳动股份”,他从社会得到的份额,也只能以他的劳动贡献为主要尺度。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的“劳”,在企业内部是劳动者个人提供的劳动量,计算的工具主要是劳动定额; 在全民所有制内部,是各个企业的劳动者集体创造的价值。计算的工具主要是市场价格。
第三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的“劳”,在商品货币关系条件下,是形成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理由是: 抽象劳动是任何具体劳动的共同的东西,每个人所支出的抽象劳动的多少同他对社会的贡献是成正比的,抽象劳动创造的价值不但同劳动时间有关,而且还同劳动的质量、复杂程度有关,所以抽象劳动是唯一的,也是最合理的度量劳动者具体劳动的尺度。
第四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的“劳”,既不是社会必要劳动,也不是劳动者的个别劳动,而是按平均劳动强度和熟练程度计算的劳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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