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对农业投入体制基本框架
财政对农业投入体制与财政管理体制是相适应的。新中国成立40多年来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已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统收统支”供给型财政,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经营管理型财政。
中央对广西的财政管理体制几经演变。新中国成立初期基本上是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1953—1957年除继续实行统收统支办法还规定统收统支有余者上解中央,不足者由中央补助。1958年实行“核定收支,支大于收中央补助,一定5年”的办法。1959年改为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1963年国务院公布了民族地区财政体制试行办法,主要是预备费5%,比一般省、市高2%,国家按上年正常支出决算数设置5%的少数民族机动费; 给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补助费;民族地区财政收入超收大部分或全部归地方使用。这些照顾措施一直延续到70年代末。1980年起,中央对广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5年”的体制,并在保留原来照顾的基础上,定额补助每年递增10%。广西在1988年设立了地区一级财政,1984年重建乡 (镇)级财政,与之相适应的广西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体制是建立在中央财政集中调控基础上的,由中央、自治区、地(市)、县(市)、乡(镇)5级构成。广西1950—1969年财政对农业投入最高年份是1960年,达1.23亿元;1970—1977年财政对农业投入最低年份是1972年,为9 619万元;从1978年开始广西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绝对数跃上2亿元并逐年有所增加,到1992年达到9.06亿元。
1980年开始中央对广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5年”财政体制,是以1979年广西财政收支预计完成数作为核定包干的基数,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中央财政对广西地方的农业投入主要体现在分配特大抗旱、防汛经费,按规定中央财政承担的专项贴息支出,以及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等方面。从1980年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到1992年的13年间,广西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全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在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上作过几次调整,1980—1986年8个地区本级农口事业经费的预算年初由自治区核定并下达;1983年气象事业费收归中央垂直管理,根据中央有关气象为地方服务的项目,地方财政安排经费的精神,从1989年以后每年地方财政都安排了气象经费;1986年建立发展粮食生产资金,分别在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农业事业费、水利事业费、农机事业费6个款中列支,1989年此项资金从上述6个款中划出,统一在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款中列支;1987年农口事业科研机构及正常科研经费划出归口科委部门管理;为了调动地市理财积极性,1987年自治区将本级掌握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2 489万元及防汛岁修经费2 482.5万元切块包干给地市掌握使用;1988年增设农业发展基金。
广西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体制总的原则是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是农业投入的主体,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全方位筹措农业资金,国家有限财力只能给予适当的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在农业资金的安排上要遵循事权财权结合,分级包干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财力情况统盘考虑,并要有所增加,涉及全局,举足轻重的农业大项目则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考虑适当安排。近15年广西财政对农业投入的资金每年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基本都在10%以上,农业投入的增加与财政总收入及总支出的增加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