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北乡镇人民政府
1949年,苏北行署共有5 695个乡镇,1950年有5 594个乡镇。乡设乡长、指导员、文书兼财粮干部各1人。乡以下为村组。3 000~7 000人口的镇设镇政府,配备镇长、指导员、文书兼财粮、工会干部等4人。乡干部待遇每人每月补贴大米40公斤,镇干部每人每月补贴大米60公斤。
1951年10月,苏北行署依据政务院颁布的乡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制定了《苏北区乡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草例)》,规定乡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行使政权的机关。乡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乡人民代表选举乡长1人,副乡长1~2人,委员8~11人组成,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乡人民政府委员会视工作需要设立民政、优抚、财粮、文教、生产建设、卫生等委员会和公安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