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历程
新中国成立前, 历代官府颁发过不少“禁山”法令,私有山林和一村一族的公共山林也有乡规民约,管理较严。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治理水土流失工作,并把它列入国土整治的重要内容。江西治理水土流失工作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1)试验阶段(1951—1957年)。1951年3月,省农林厅水利局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兴国县建立水土保持试验区,开始研究水土流失的规律和治理。1954年6月,成立江西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地市和水土流失重点县先后建立了48个水保试验研究站、点,开始兴建土谷坊、鱼麟坑、扎山沟等水土保持工程和营造水土保持林1 131平方公里。
(2)发展阶段(1958—1966年)。1958年,掀起大办水利高潮,各地结合水利建设,修山塘、梯田,植树种草,蓄水保土,兴建了一大批山塘水库,建成拦沙坝450座,土石谷坊9万多座,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 000平方公里。中共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江西老区水土保持,1963—1964年两次批准兴国等县成立700多人水土保持专业队,国家内务部连续5年拨出专款支持兴国、宁都、于都等县的水土保持工作;但1958—1960年的“大跃进”、大炼钢铁、大办粮食,使森林植被遭到极大的破坏,水土保持开始出现边治理边严重破坏的现象。
(3)停顿阶段(1967—197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水土保持工作处于停顿混乱状态。加上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出现了乱砍滥伐森林,不仅已治理的成果遭到破坏,而且又造成不少新的水土流失。
(4)依法治理阶段(1976年以后)。首先恢复了水土保持办事机构。1977年,全省掀起以治山治水为主要内容的农田基本建设高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和充实了全省水土保持机构,重新进行水土保持规划,把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措施。1982年,颁发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各县(市)根据《条例》精神,制订了一系列地方法规和办法,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稳步发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水土保持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