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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1.农业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1.农业税

1.农业税

(1) 1949年的征收政策。广西全境解放后,中南军政委员会指示,广西的农业税税率定为15%。征收办法:
❶按农户收入划分等级征收即贫农征收5%,中农征收15%,富农征收25%—35%,地主征收40%—50%;
❷按农户人均田亩累进征收即人均0.5亩以下的免征,0.5—1亩每亩征收稻谷5公斤,2—3亩每亩征收稻谷12.5公斤,4—5亩每亩征收稻谷22.5公斤,5—6亩每亩征收稻谷27.5公斤,6—7亩每亩征收稻谷32.5公斤,7—10亩每亩征收稻谷37.5公斤,10—20亩每亩征收稻谷42.5公斤,20亩以上每亩征收稻谷45公斤。此外,还有按赋元累进征收和按赋元进行摊派。
(2) 1950—1957年的征收政策。1950年广西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精神,制定了《广西省1950年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农业税的征收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全年人均农业收入不超过60公斤的,免征农业税。水稻产区,如负担面过大,由专区、县掌握,起征点可适当提高到75.5公斤,超过起征点的按40级全额累进税制(税率3%—42%)征收。对全年收入在10万公斤以上的特殊户,全户实际收入在10万—12.5万公斤的征收60%,在13万—15万公斤的征收70%,15.5万公斤以上的征收80%。
1952年全省土改基本完成后,农村经济情况和土地占有情况发生根本变化,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广西从1953年起,农业税采用差额比土改前小的20级全额累进税制,税级比原来削减了一半,最高税率为25%,最低为6%。对有农业收入但不便以农业人口平均计征的单位,根据其农业收入性质,分别按常年产量12%—20%计算征收。
1956年全省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原来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已不完全适用。为此,对农业税征收办法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1956年农业税征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农业税以社为单位计征,计税产量仍然以查田定产产量计算,没有查田定产的地区,按原来评定的计税产量计算,个别地区原来评定的产量如有偏高偏低的可适当调整。税率税额则按本社原来的税率计征税额的平均税率。对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农业税,仍然以户为单位计征。计征办法是按照各户原来的计征税率乘原来的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即为该户的应征税额。但对农场等单位的农业税仍按以前规定的固定比例计算征收。
(3) 1958—1992年的征收政策。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广西根据《条例》的规定精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全自治区统一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当时,国务院规定广西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4%,比原来平均税率15.1%降低1.1个百分点。自治区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情况,分别作了规定,最低6%,最高25%。但由于农业税计征任务基本上没有增加,而粮食产量不断增加,实际负担率比原规定的税率降低好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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