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试办到发展壮大
1951年8月,广西省人民银行召开全省第三届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会议根据农民生产热情高涨,农村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提出全省开展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方针是:广泛开展农村私人借贷,在有条件地区大力推广信用合作,积极组织农民自有资金的互相调剂,解决农民生产上和生活上的日常需要。并要求在南宁、柳州、桂林、贺县、玉林、钦州专区每县试办1个信用合作社,其它专区选择重点县办一二个信用合作社。到1951年底,全省共试办9个信用合作社。1952年10月,广西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信用合作社的组建和登记问题的指示》,规定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应贯彻“积极组织,加强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觉自愿,民主管理;依靠贫雇,团结中农;结合生产,服务生产”的组织路线,其主要任务是:调剂资金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代理银行业务;反对高利贷。在这一方针和组织路线的指导下,信用合作社试办工作得到较快的发展,到1953年底,全省共试办信用合作社189个。
进入1953年冬以来,随着广泛宣传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群众社会主义觉悟大为提高,农村互助合作运动蓬勃发展,农民迫切要求资金互助,给信用合作社的大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1954年4月,广西省第一届信用合作代表会议通过了《广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为信用合作组织定名,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农民和农村其他劳动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根据自愿原则,联合组成的资金互助组织。规定信用合作社依据国家的金融政策,在国家银行的指导帮助下,办理以下业务:
❶办理社员、非社员及乡级机关团体的储蓄、存款;
❷办理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和个体社员的农业(林、牧、渔)、手工业、副业等生产放款和必要的生活放款;对未入社的贫苦劳动人民,也给予贷款帮助。凡搞商业投机活动的一律不贷;
❸代理国家银行委托的业务。第一届信用合作代表会议还规定信用合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力巩固提高现有的信用合作社,积极地开展存放业务,并适时继续发展新社,进一步支援生产,打击高利贷,稳定农村金融,促进农业合作社,对有条件组建但尚未建立信用合作组织的地区,争取在年内乡乡建社;少数民族地区,必须根据民族特点,逐步建立信用合作组织。到1954年底,全省组建信用合作社7 740个,建立信用合作组织的乡占总乡数的78.6%,拥有社员362万余人,积聚资金1 053万元,其中股金735万元。1955年全省信用合作社又进一步发展,到年底全省的乡建立信用社8 184个,占总乡数92%,参加信用合作社的农民271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72%,基本上实现信用合作化。1955年底,广西农村信用合作社集体、社员存款余额1 429.3万元,发放集体农业和农户贷款余额1 198.9万元。
1955年以后,广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除了在“文化大革命”中不同程度遭受破坏和损失外,基本上逐年发展壮大,特别是1979年农业银行恢复成立后,农村信用社在农业银行的领导和管理下,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服务手段大大加强,职工素质不断提高,存贷款业务迅猛发展,成为农村金融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金融力量。
在机构设置上,1979年开始,农村信用社作为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按人民公社建立,在人民公社以下的小圩镇或经济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信用分社,作为信用社派出的服务机构,原有的大队信用社、分社、站的业务、资金和财产并入调整后的信用社或分社。到1980年底,全广西按人民公社设立的信用社1 008个,非独立核算的信用分社844个,独立核算的联队大队信用社39个,非独立核算的信用站2 574个。到1992年末,广西独立核算信用社1 474个,非独立核算信用机构1 222个,信用社股金余额5.44亿元,入股农户占全广西农户总数90%以上。
在职工队伍建设上,广西农村信用社建立初期,信用社社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并视业务状况设置脱产或半脱产干部,处理日常业务工作。1962年自治区规定信用社的干部配备采取三种形式:
❶户数多,经济条件较好,服务范围广,业务量大的设全脱产专职干部1人;
❷服务范围不大,业务较少,设半脱产专职干部1人;
❸业务少的,只设不脱产兼职干部1人。信用社干部待遇,按照按劳动付酬,保证信用社不亏损并略有盈余的原则,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到1979年,根据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的规定,全广西纳入县集体劳动工资计划的信用社、分社职工8 424人,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与农业银行职工一致,口粮由国家粮食部门供应。对离信用社、分社较远的大队聘请不脱产的信用员,原则上由原任大队的信用社会计担任。信用员不脱产,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参加生产队分配。信用社付给信用员的报酬,实行按业务量付给手续费的办法。到1984年,对农村信用社的人事劳动管理制度作了较大的改革。信用社的正、副主任由任命制改为选举制,凡信用社职工、合同工、代办员和农民社员符合条件的都可被选为正、副主任。信用社新增职工一律实行招聘制,主要从农村的高中(山区也可以从初中)毕业生中招聘。为了提高农村信用社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在教育和劳动管理方面采取了有力措施; 加强农村信用社职工队伍建设。到1992年底,广西农村信用社职工总数2万人,其中有9 103人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占职工总数的45.5%。
在业务发展上,第一,组织存款方面: 1951年按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农村信用社只“收受社员存款和储蓄 (现金和实物),必要时,收受团体和非社员存款”。到1955年,按省人民银行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依据国家的金融政策,办理定期储蓄、活期储蓄2种。凡本社社员与非社员及机关团体皆为本社存、储对象,并规定信用社办理农村存款执行银行有关规定和利率。在1958年的“大跃进”中,广西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与全国各地一样出现片面追求数字的浮夸现象。针对“大跃进”中储蓄存款出现的问题。1962年自治区人民银行颁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规定信用社办理存款和储蓄业务必须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切实做到存取方便,为存户保密,必须执行储蓄存款归存户所有的政策,保证储蓄存款不受任何人或任何单位的“平调”,信用社的农村储蓄、存款利率同人民银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一致。在“文化大革命”中,无息储蓄存款业务也推广到了农村,给信用社开展存款业务带来很大的困难。1972年自治区人民银行重申国家保护人民的储蓄所有权,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纠正了无息储蓄的错误。1979年广西农业银行恢复建立后,十分重视抓好农村信用社的组织资金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农村信用社存款的稳定增长。1981年自治区农行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存款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在抓紧社员储蓄的同时,重视抓好集体存款。从1987年下半年起,广西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定额储蓄存款业务,1988年9月份起,农村信用社又开办了长期保值储蓄存款。同时,在储蓄网点建设、内部管理、扩大宣传等方面也采取了有力措施,确保了农村信用社存款的逐年稳定增长。到1992年末,广西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70.44亿元,其中储蓄存款余额60.32亿元。存款的大幅度增加,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贷款方面:广西农村信用社建社初期,其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以后随着其发展壮大,贷款扩大到支持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1962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中明确信用社发放贷款:
❶主要是帮助贫下中农解决生产生活上的临时困难;
❷不许贷款给农民经营商业或其它投机活动;
❸对生产队发放贷款,只能用于生产费用,不许用于基本建设和发放工资或其它生产性开支。到1973年7月,农村信用社不能发放设备贷款的禁区开始打破,当时自治区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种类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农业生产设备贷款、社队企业贷款、社员贷款。农业生产设备贷款的期限一般定为1—5年,其它各项贷款不超过1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信贷投向都作了较大的调整。1980年9月,自治区农业银行确定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
❶各种规模的生产队和各种生产责任制形式的集体生产组;
❷双包户或有劳动力者;
❸有工商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经营的。1983年5月,自治区农业银行印发了《信用社对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贷款的暂行规定》,明确农村信用社对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包括耕畜)的资金需要,从事政策允许的工商、运输、服务等行业的流动资金和必要的小型设备资金的需要,生活方面的正当资金需要均可贷款支持。至此,广西农村信用社贷款支持的范围涉及到整个农村经济领域。到1992年底,广西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50.13亿元,其中农业贷款30.79亿元,乡镇企业贷款13.98亿元,为支持广西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