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出具体要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活动。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通知书,并附补充侦查的要点或要求。公安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对于补充或变更个别犯罪情节的,应当将补充或变更情况写成书面材料,连同证据交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对于主要犯罪事实有改变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证据交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对于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撤销原起诉意见书。 退回补充侦查将移送起诉或审判的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要求对案件中犯罪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部分重新侦查。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实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院的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的,可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时,应连同案卷一并退回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书或决定书。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