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抚恤金
国家对死者家属采取物质抚恤的一种形式。根据死亡性质和职务级别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慰家属,解决突然发生的困难。按性质分为烈士抚恤、因公牺牲和病故抚恤三类。抚恤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1950年12月,青海省开始执行内务部公布的牺牲、病故军人、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抚恤标准,抚恤费均为粮食,最高600千克,最低225千克。1953年起,将抚恤粮改为货币计算,牺牲的最高650元,最低150元;病故抚恤最高500元,最低120元。1980年,民政部、财政部规定,一次性牺牲、病故抚恤金,由两类改为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三类。1985—1986年,民政部、财政部分别对牺牲、病故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按牺牲、病故人员的生前工资收入标准计发,烈士为4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的为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10个月工资。对于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称号或立二等功以上的,分别增发抚恤金1/3或1/4。青海省规定,在计发工资收入时,包括省内不同地区的各种有关补贴,如地区、工龄、在青工龄、学历、知识分子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