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为了确保海员培训、签发证书和船上值班的国际标准而签订的公约。从多年来所发生的海事来看,由于船舶自身原因而失事的并非多数,绝大多数是由于人员过失所造成。海损事故虽然难于绝对避免,但提高海员的技术业务水平,明确船上值班要求,严格执行培训和发证上岗制度,是降低海上事故的重要措施。为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多年来一直在研究制订一个以提高海员的素质来保障航海安全的国际公约,并请海上安全委员会优先研究制订值班、培训及发证标准的国际公约草案。1978年6月14日至7月7日在伦敦召开会议,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公约共有17条及一个附件,对生效条件、修正程序、退出等作了规定。该公约有一重要特征,即当非缔约国船舶驶入缔约国港口时,要求缔约国予以监督,以保证不给悬挂非缔约国国旗的船舶比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较为优惠的待遇。该公约第一次突出地强调了人的因素,其宗旨是在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方面为各国提供一个普遍能接受的最低标准。该公约于1984年4月28日生效。中国于1981年6月8日加入该公约。根据公约条款,该公约于1984年4月28日起开始对我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