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孫丑 下】
‘沈同私問’章
‘今有殺人’云云。
東巖曰:‘人可殺’之‘人’字,非殺人之人,乃見殺之人。蓋‘今有殺人’應‘齊人伐燕’;‘人可殺’應‘燕可伐’。兩燕字只是一個燕,兩人字亦是一個人。若以‘人可殺’之‘人’字,作殺人之人,則與‘齊人伐燕、燕可伐’之意不相照應。健休按:以一節言之,則似當如此。然以全章言之,則恐亦未安。蓋孟子以‘今有殺人’喻子噲讓國,以‘人可殺’喻燕可伐,‘士師’喻天吏。夫子噲讓國,故其罪可伐,而齊非天吏,則不當伐也;人有殺人,故其罪可殺,而人非士師,則不當殺也。若以可殺之人謂無罪之人,則非惟衆人不當殺,雖士師亦不當殺也;若以為有罪之人,則不必舍孟子所已言之罪,而别求孟子所未言之罪也。
‘致為臣而歸’章
問:‘孟子見齊王而有去志矣。而其去也,則又曰“王(猶)〔由〕足用為善”。何也?’尤庵曰:‘齊王無湯武之姿,此孟子所以有去志也。然比當世之諸侯,則猶有可取者,而況孟子居齊之久,又當有所啓發而增益於前者,且其君臣之義亦略定矣,所以將去而不能無眷眷之情也。據此則孟子之去,已決於初見齊王之時,而其所以眷眷者,只以憂世之切而然也。豈為小小禮貌而肯留哉?且孟子之去時,有“王庶幾改之”之語,必有大段不是處,故去之耳。若終不能改,則亦豈肯留哉?程子之説,則但言齊王以利誘之之失而已,非謂王無此失則孟子必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