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不可小知章】
不可小知止可小知也。
或問 謝氏以大受為受道,固大受之一事,然觀本文之意,似不指此,必以此而言,則亦貴理而賤物之意也。吴氏、張氏之説,亦善。吴説見小注。○張敬夫曰:君子而小知,則不盡於用;小人而大受,則必敗於事。此其為任賢使能之異也歟!
語類 問:‘“小知”,是小有才;“大受”,是大有德。如盆成括小有才,未聞大道,是也。’曰:‘卻如何説“可、不可”字義理?且看本文正意是如何説。今不合先以一説横着胸中,便看不見。’必大。
存疑 君子立乎其大者,於小事或未及理會,故不可小知而可大受。小人大節本無足觀,每於小者致意,故不可大受而可小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