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其鬼而祭之章】
非其鬼而祭之,諂也。
精義 謝氏曰:陰陽交而有神,形氣離而有鬼,知此者為智,事此者為仁,惟仁智之合者,可以制祀典。祀典之意,可者使人格之,不使〔人〕[1]致死之;不可者使人遠之,不使人致生之。致生之,故其鬼神;致死之,故其鬼不神,則鬼神之情狀豈不昭昭乎!若夫不知不仁者,不足以與此,亦豈知鬼有不神者乎!而又當政教失禮義廢之時,則非所祭而祭之者,宜其紛如也。○楊氏曰:非享親報本,皆祭非其鬼也。徼福於非其鬼,非諂而何?
或問 謝氏所論鬼神之意,則學者所宜深考也。
見義不為,無勇也。
精義 伊川曰:時多非禮之祀,人情狃於習俗。知義之不可而不能止,蓋無勇耳。
或問 ‘見義不為,或以承上文而言之,何如?’曰:‘此非相因之文,范吕周氏之説得之矣。謝亦以相因為言,失之。’范氏曰:可為而不為,與不可為而為,其失則均。故祭非其鬼者為諂,見義而不為是無勇也。○吕氏曰:諂生於過,無勇生於不及也。推是二端,以明過與不及之害。
語類 ‘“見義不為無勇”,莫是連上意否?’曰:‘不是連上句。自説凡事見得是義便着做,不獨説祭祀也。’賀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