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問第十四】
君子當邦之無道,正言正行,莫非危道。然行不可變,而言有時而遜者,以其危故也。若在有道之邦,則豈復危哉?然而以危為言者,從下一段推説也。其意若曰:‘今此危言危行,使在有道之邦,則非可諱也。’此章主意在‘言遜’一句。
父子君臣,人倫之大者也。凡人子或争於父,而父之於子,多徒愛而不知勞之,故舉父而不舉子。君之責臣易,而臣之警君難,故舉臣而不舉君也。
有深愛者,雖欲勿勞而不得;有純忠者,雖欲勿誨而不得,觀一‘能’字可見。
夫子於子産、管仲,只舉其功能而不許其賢也。子貢嘗問人臣之賢,子曰:‘鄭有子皮齊有鮑叔。’子貢曰:‘鄭無子産齊無管仲乎?’子曰:‘用力為賢乎?進賢為賢乎?吾聞子皮達子産鮑叔達管仲,未聞二子之達賢己之才者也。’此為二子而已矣,然終二子之身,猶能修内攘外,尊君霸國。至於子西,不惟自不能薦賢,君欲悦賢,反忌而沮之,才不克難,卒至於亂。比二子不啻□下,故只云‘彼哉’。集注引沮孔子、召白公事,蓋為此也。
張九成曰:‘五霸莫大於桓文桓文之事莫大於會盟,會盟之舉莫大於葵丘、踐土。然葵丘之會,定太子以安王室,公義也;踐土之會,挾天子以令諸侯,私情也。’故有譎正之别。此亦可備一説。凡論語多以一事言,而記者不著其所以然,其義或晦耳。此必以尊周一事言也。葵丘之會,天子賜胙,且有後命:‘以伯舅耋老,加勞,賜一級,無下拜。’對曰:‘天威不違顔咫尺,小白〔余〕敢貪天子之命無下拜?’下,拜;登,受。踐土之會,王賜大輅戎輅等,謂:‘叔父敬服王命,以綏四國。’重耳三辭,從命。受策以出,出入三覲。其尊君命也,疑若同然。然往年晉侯朝王,請隧,王不許。又以臣召君,以諸侯見,其陽尊而陰侮可見。此所以為‘譎而不正’。若桓公,其伐諸侯必以王朝之事為重,而不及於私利,於伐楚之事可見。惟見其尊周,而不覺其有譎處,故曰‘正而不譎’。
君子之於死生,惟義而已。人之知不知,不須言矣。若以不見知而當死不死,則不已害乎?聖人既云溝瀆之經,則彼死者即不過守咫尺之小信,可以無死而死者也。問者以管仲之不死為疑,而答之以‘豈若此云爾’,則使管仲雖死,亦不免溝瀆之經矣。然則管仲之不死,不但無愧於召忽召忽之處義猶有所未盡,何也?當亂亡之際,宗祧將絶,無論公子之孰兄孰弟,各自奉出以待事功之立,未為不是。及君弑而賊不討,□逾年而後無知始敗,諸公子在外者當乘機返國,圖存舊業。此實被髮纓冠之急矣,暇論其長少哉?愚以為雖使糾兄而桓弟,其勢有不然,何也?當時國無主已半歲,而小白先入,名位已定矣。糾雖兄,等是諸公子也,宗國已喪矣,半歲已遲矣,彼先入者未為必非也。於此豈復可以年紀稍長之故,輒去争國耶?況桓公以兄先入,則國有至矣,事亦正矣,於是而自靖,勿與之争,此天地之大經而不可易者也。其中鉤一事,即仲之專於所事而麤心肆行,其罪不可掩也。過而改之,君子所取,豈可因其始之不是,故終亦遂非而同死乎?桓公之殺糾,過在桓公。而仲也,齊臣也,又何可以與之作仇,使仲遂死而不還?是終於罪而已,奚别於溝瀆之自經?故仲之罪在乎争國,而不在於不死也。程子既曰‘糾之(當)死實〔當〕’,又曰‘與之同死,可也’,糾死於其罪,則同死者獨免同惡之歸耶。既曰‘同死〔可〕也’,而又曰自免可也,君子擇義,將何適從?愚謂使聖智當此,桓公既立之後,導糾而歸事,可也。糾若不從,雖舍糾而身還,可也。召忽之死,終於昧也已。
賓客、宗廟、軍旅,國之大事也,故舉此而為言。若衛國之賢,則不止於此。夫子亦當有對哀公者矣,曰:‘靈公之弟曰公子渠(年)〔牟〕,其智足以治千乘,其信足以守之,靈公愛而任之。又有士林國者,見賢必進之,而退與分其禄,是以靈公無(極)〔遊〕放之士,靈公賢而尊之。又有士〔曰〕慶足者,衛國有大事,〔則〕必起而治之;國無事,則退而容賢,靈公悦而敬之。又有大夫(士)〔史〕鰌,以道去衛,而靈公郊舍三(月)〔日〕,琴瑟不御,必待史鰌之入,而後敢入。臣以此取之。’[1]又因子魚之屍諫,退彌子瑕而進蘧伯玉。又如叔文子修其班列,以與四鄰交,衛國之社稷不辱。此亦足以不喪而已矣。後世中主殆未有逮此者也,可以監戒!
魯與周,君臣也。君有命,臣即赴之,其難易有不暇計也。春秋之義,弑君之賊,人人得而討之,則魯之討齊,便是君命之。魯若力可以討,則雖不上告天子,而先發後聞,未為不可;如其力弱不敵賊,不可討,而吾有必亡之勢,則無益而有害也。苟無與國之助,如之何可為?且亂賊者,春秋之義,人人得以誅之,則雖在匹夫,力可以誅,則誅矣。然家無藏甲,匹夫無征國之力,故雖以夫子之聖智,亦無如何。魯雖侯國,比齊之强,本非可抗之勢,其可輕發耶?今有猛獸害人,法合擒殺,彼若逼犯君父之□,臣子固當捐命赴之,死而不恤。苟使不至於此,而害止於君之赤子而已,則其罪雖曰貫盈,宜有商量得有可除之機,然後除也。若率易妄犯,浪死於爪牙之間,不亦□乎?魯之於齊,何以異是?然則‘以魯之衆,加齊之半’者,聖人未必不計,而左氏未必不信也。且孟子之齊梁,勸以王政而不歸,亦莫不曉之以利,使之信聽。夫子之於三家,其意亦或類此,此不可不察。
按:齊十年之間,其君之弑,皆夫子未及還魯。惟陳恒事,適當在魯也。事既□獲獜之後,道之不行,夫子已熟揣之。唯可為者為之而已。然後夫子於定公九年,為魯大司寇。明年為夾谷之會。至十四年,攝行政事。是時,薛弑其君,此春秋著之。薛亦鄰國,而國亦勢弱,一舉可以正名伸義,天下之治庶幾為之兆也。夫子不以此時行之,抑又何也?是未可知,更詳之。
‘莫我知也’者,疑若非遯世無悶氣象,而夫子之答,則曰不怨尤於天人。聖人何嘗以不見是為歎耶?為此言者,即其所以莫知者,實如下文所道,而非凡人所可知。時無聖智,則惟天獨知也。聖人以身教者也,要人之知此而善學也。
反己自修,釋‘不怨、不尤’。循序漸進,釋‘下學’。致其知,釋‘上達’。
此章即不怨天、不尤人之事。命則天也,□則人也。
愚按:集注固至矣,而亦有一説。辟色、辟言即辟人也。有辟人而不辟地者,見幾而退,不必遠引也。有辟地而不辟世者,即去亂適治也。若辟世,則桀溺之類,而聖人所處,又不在此科。意者下章七人有此四科。
‘以衣涉水’者,古人涉水不露體,若不揭而免,則直以衣涉也。
子曰:‘親(也)〔者〕不失其為親〔也〕,故(也)〔者〕不失其為故〔也〕。’原壤,故人之狂肆不率教者也,見其夷俟,若但加遜敬,則不情矣;斥而棄之,則薄矣;猶加誨諭,則愚矣。今觀此章,語法峻呵,而親愛之意自見,可以為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