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依法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政层次,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必须得到应有的保障。专门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时,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员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