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第八条 省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建立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预测的基础上;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部门、单位的预算草案编制工作。省级预算初步方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全部编制完毕。 第十条 省财政部门在省级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省级政府基金预算表。其中,对个别重要的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预算收支,应当延列到项;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和预算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五)按类别划分的省级财政返还和对下补助支出总表; (六)预算外资金收支表; (七)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八)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十一条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省级预算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 (三)预算安排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了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 (五)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六)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项。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初步审查过程中,省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可以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在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后十日内,将修改的情况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反馈,并提交预算草案。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初步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省政府向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结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出席会议的代表。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省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单位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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