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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有水面围填损失补偿立法
韩国《公有水面围填法》第16条规定:(1)对有权利者的公有水面,获得围填许可者须依照总统令之规定,向有权利者补偿给其造成的损失或设置防止损失的设施。(2)获得围填许可者须就第1项规定之补偿,事先与被补偿者进行协商。(3)当依据第2项项规定的协商不成立或无法进行协商时,可依照总统令之规定,申请土地征用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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