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雇佣契约的解除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雇佣契约的解除 雇佣契约可以因雇员提出辞职或雇主决定解雇雇员而终止。 提出终止雇佣契约的通知期限应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契约没有规定通知期限者,应在终止前1个月通知;若契约订有通知期限条款,按约定的期限通知或最迟不得少于7日前通知。任何一方若不遵守规定的通知期限而终止契约关系,则须支付一笔款项与对方,作为补偿(称为代通知金),其数额相当于通知期限内的工资。 如果一方已向对方通知了辞职或解雇期限,双方又协议商定,同意雇员在期限前提早离职,应立下字据,声明雇员放弃继续工作到通知期满前的权利。条例还规定,雇主不得剋扣雇员在离职前已赚得的薪金及津贴。 1.在下列情况下,雇主可以无须预先通知或以工资代替通知而终止雇佣关系: (1)雇员故意违背合法、合理的命令; (2)雇员行为不检,未尽忠职守; (3)雇员有舞弊、欺诈、讹骗行为; (4)雇员经常疏忽职守,致使雇主遭受严重损失。 2.在下列情况下,雇员可以无须预先通知或以款项代替通知而终止雇佣关系: (1)雇员有理由恐惧会遭受暴力或疾病的危险; (2)受到雇主的苛待; (3)雇主严重违约,如拖延支付薪金、随意剋扣薪金等; (4)根据习惯法适用的其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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