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选举工作机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三人至十九人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八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选举法》、《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严格依法办事;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计划规定选举日; (三)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四)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组织各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组织各选区选民投票选举代表,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八)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九)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破坏选举的案件; (十)做好换届选举的档案工作。 第九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应分别设立办公室,负责选举的具体事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可设立选举办事处,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组织所辖选区的代表选举工作。 第十条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选举委员会撤销。县、乡两级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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