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进出口质量认证认可管理办法附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进出口质量认证认可管理办法附则 第十六条 认可证书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授权的认可机构统一印制,认证、检验、培训证书、测试报告由被认可的机构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 进出口质量认证认可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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