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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土改财产保留立法
越南《土地改革法》第11条规定,为了鼓励生产,发展国民经济,对工商业应予以保护。不触动地主的工商业以及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地主兼工商业者及工商业者兼地主的其他土地,应予以征购。第12条规定,对因参加抗战工作,缺乏劳动力或忙于从事其他职业而须出租或雇人耕作少量土地者,不以地主论处也不触动其土地和财产。第13条规定,保留富农经济。不触动富农的土地,耕牛、农具和其他财产。第14条规定,保护中农的土地、耕牛、农具和其他财产,缺少土地的中农可获补分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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