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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豫皖苏区减租减息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豫皖苏区减租减息立法


1948年10月豫皖苏区行政公署制定《豫皖苏区减租减息及调整土地条例》。共6章33条。主要规定:(1)所有私人出租地及一切公田、学田、祠堂、庙宇、教会的土地,一律按本条例实行减租。课租地(包租、定租、死租)一律按原租额减去二成五。凡租地的一切副产物,原归农民的照旧不变,原由农民与地主分益的,则按以前分益数目随粮照减;原全归地主的,随粮按成分配。所有押租、押金制度一律取消。以前已交的押租、押金一律归还农民,并应按交纳时物价折算。所有租粮均按收获季节交纳,不准提前收租。(2)本条例颁布前工、农、贫民向地主、旧式富农及高利贷者所借旧债,一律按月利分半计算清偿,即每元每月利息一分半,粮食每担每月利息一升半;所欠的旧债,利一倍于本的,停息还本;利二倍于本的,本息停付,收回押地。今后借贷利息,由供贷双方自由约定,政府不规定利率,使人民能自由借贷济急。(3)凡地主及旧式富农已被分配的土地,一律归分得地的农民所有,地主及旧式富农不得倒算,倒算者应受处罚。(5)农民协会是办理减租减息、调整土地事宜的合法机关,农村中的一切地租、高利贷、债息及土地调整等问题,均由政府会同农民协会办理,最后由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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