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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获取指印和拍照的权力
香港任何警察都有权对下列两类人拍取照片,套取指纹,量度其身高和体重:
(1)根据《警察条例》或其他条例被捕的人;
(2)被定罪的人。
如果上述人士拒绝印盖指印,警察可以采取武力获取指印,并可指控他妨碍公务。如果上述人士以前从来没有被定罪的记录,并且这次经法庭审理后被裁判官宣判无罪释放,警察就必须销毁所拍摄的所有照片(包括底片及冲洗出来的照片)、指印及其他身高体重的记录,或者交还给当事人自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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