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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吸收外资立法
老挝1988年4月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该法律规定,老挝对按投资许可证规定的外商的资本所有权和各种利润给予保证。老方不采取行政手段征用,占有和收归国有。外商所办企业或联营企业在征得老官方同意后,可招聘外国人。外商和外资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有权将自己的外汇和合法财产汇往国外。在需要鼓励和优惠的部门和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外资,可缴纳20-30%的利润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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