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立法权限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立法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事项; (二)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工作规则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特别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立法的事项;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的事项;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涉及全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资源和环境保护、民政等社会生活的,且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 在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后,地方性法规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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