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舒仲仁违法成交田土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舒仲仁违法成交田土案 舒仲仁违法成交田土案本案发生于元贞二年(公元1296年)。临江路靖安县民户舒仲仁“于元贞二年内不曾经官给据,仅问亲邻,将田卖与程普为业,别无官降契本,即系违例成交,有违都省定例,罪经释免。”江西行省据此作出判决:“价钱田地依例拟断一半没官,其没官物一半若拟给付本人,缘今告人程普即系违法买田之人,若拟给付原告人李勉翁,却缘所告不实,拟合一并没官,其余一半拟合钱业各付原主。”并于大德八年(公元1304年)二月将此判决呈报中书省送户部审议。户部认为,在先曾有湖广省岳州路王同知出典田土不给公据,违法成交,罪经原免,都省令钱业各归本主一案,现程普元贞三年用钞二十一定买到舒仲仁田二十五亩三分,不曾给据,违法成交,若依定例追断,缘大德六年(公元1302年)三月钦遇诏赦,罪经原免,因而决定“依前例革拨,仍令钱业各归原主”,经中书省“准呈”施行。此案仅反映出元代律例对买卖田土须“经官给据”的规定十分明确严格。 ☚ 弓手受财放贼案 张保奴改嫁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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