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
(地发〔199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办: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登记发证的授权界限,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现将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你们,请在颁发、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中遵照执行。表中未列矿种的规模分类请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附件: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
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摘自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