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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水土资源保护立法
瑞典1987年《自然资源管理法》规定:(1)土地和水域应当选择最佳途径加以利用,同时应当考虑现实需要及其自然状况和地理位置。按照总体观点首先应当选择可永续利用的方式进行开发。(2)对未受开发干扰或其他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大面积土地和水域应当尽可能防止显着改变其特性的行为发生。(3)对从生态观点看极其敏感的土地和水域应当尽可能防止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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