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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废物地方管理立法
瑞典《废弃物收集与处置法》规定:(1)废弃物收集与处置地方性法规,应当经地方立法机关通过批准。(2)当废弃物收集与处置地方性法规草案形成后,地方当局应当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征求与此有利害关系的公共机构和财产所有者的意见。在地方性法规草案通过以前,草案必须向公众展列至少四周时间,以供公众详阅。(3)在展列开始以前,应当在地方报纸刊登一份有关展列废弃物收集与处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公开声明。公开声明应当载明草案的主要内容,以供公众详细查阅研究,在展列时间内,正反方面的意见均可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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