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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澳门租赁批地征税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澳门租赁批地征税立法


澳门1993年8月2日公布《租赁批地续期征税训令》,共7条。其中第2条规定:(1)特别税捐之金额,相当于10年之最新调整之租金。(2)为上款之效力,租金之调整须根据有关事宜之现行法例为之。第3条规定:(1)特别税捐之金额,按独立单位之数目摊分,每一分层所有人须缴纳其应有份额。(2)特别税捐之金额按比例摊分,须考虑到分层所有权登记内之每一单位之面积及其用途。第4条规定,特别税捐之金额由土地工务运输司计算。第5条规定,土地工务运输司应将有关计算书递交予财政司,而财政司应通知利害关系人于通知日起30日内缴纳。第6条规定,如于法定期间内欠缴特别税捐,则对欠缴之款项应进行税务执行,而税务执行系按《税务执行法典》之程序步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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