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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光照保护立法
澳门1991年《环境纲要法》第12条规定:(1)所有人在其居所、工作场所以及公共康乐、休憩和行走的地方,有权享用合乎健康、安居和舒适的照度。(2)任何地方的照度,应最适合于居民生活质素所依赖而经改变的生态系统平衡。(3)照明广告不应影响市民的安宁、健康和安居。(4)在特定法例内,限制建造楼宇的数目,以免因遮蔽公共甚或私人的自由空间,从而损失及市民的生活质素或植物的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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