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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垦殖改革立法
19世纪中叶,澳大利亚各殖民地政府通过立法解决土地利用问题。从1861年起,新南威尔士洲、维多利亚洲等地方政府颁布法令,决定收回农场主未利用的放牧占地,将其分割成小块卖给新来的定居移民。法令规定,凡新来的移民或自愿从事农牧业的居民,都可以向当地殖民当局申请按较低价格购买能维持家庭生活需要的较小土地,其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在取得的土地上经营农牧业并进行土地改良3年。法令还提出,鼓励将大地产分为较小农场。该法令确定的垦殖政策被长期延续下来,适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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