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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国铁路收用土地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国铁路收用土地立法


民国政府颁布《铁路收用土地暂行章程》,共8章55条。主要规定:(1)铁路用地分国有、公有、民有三种;各项土地经铁路工程司指定为铁路应用的,均按照本章程收用,无论何人不得阻挠。(2)铁路地段绘图、占地布告、购地查验及评判、土地复丈、复丈划界等执行本章规定。(3)铁路收用国有土地,包括驿路、公沟、界路、公行路、国有湖、河、荒地、荒山等,概不给价;铁路收用民有土地,应给价购买。(4)凡铁路购地应酌量该处情形,分别土地种类,拟定等则,酌定价目标,呈报交通部核准后,通令地方官厅颁行布告;业主不得抬价居奇,亦不得籍口于旧契原载价值,请求增加。(5)凡铁路应用之地,如业主故意迁延或他出未归,逾期1个月不领地价,即由铁路按照插标处所先行收用,将地价送交地方官或自治团体存储,业主可随时具领。(6)铁路收用土地时,应由业主将所有各种契据检齐呈缴。(7)铁道丈量田地应将全路酌分数段,设立购地机关分投丈量,并将开办日期呈报交通部;购地机关除专设人员外,可设评判员、乡导,协助处置购地纠葛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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