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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土地征用委员会职员立法
日本1999年《土地征用法》第58条规定:(1)为了做好土地征用委员会的事务性工作,征用委员会中设置必要的职工。(2)前款所指的职工,由都道府县的知事征得会长的同意以后,在该都道府县的职员中任命。(3)都道府县的知事可以不受第1款规定的限制,指定该都道府县已有的局部单位承担征用委员会的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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