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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全国国土综合开发计划立法
日本《国土综合开发法》第7条规定:(1)内阁总理大臣听取各相关行政机构长官的意见,并经过国土审议会的调查审议,通过政令的规定,针对全国的区域制定全国综合开发计划。(2)依据前款规定制定的全国综合开发计划,要成为都府县综合开发计划、地方综合开发计划,以及特定地区综合开发计划的基础。(3)内阁总理大臣要公布依据第1款规定制定的全国综合开发计划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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