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常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常制度 第十九条 会议 (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二)派出所、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 (三)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公安民警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 (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三)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四)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二十一条 请假销假 (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交接 (一)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公安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二十三条 证件 (一)证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五)公安民警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 (六)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补办。 第二十四条 印章 (一)各级公安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 (三)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单位。 (四)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文件收发和保管 各级公安机关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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