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及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没有建立乡级财政的,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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