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8条公共事务部规定,主管部长可以通过政府公报发布通告,任命他认为合适的人作为主管官员,或进入主管部门负责本法中一般或特定条款的执行,也可在通告中规定该人行使职权的范围和方法。第4条规定,自本法生效之日起,根据部长的意图,为贯彻执行本法,新加坡信托改进的这部分任务将移交给政府,并将直接授权于政府,而不需要其他的保证。第5条规定:(1)根据住房及开发法规定,原在新加坡信托改进部门任职而没有调到住房建筑和开发部门的官员都将被认为已调到政府部门,领取同等的薪水,尽可能在同等的就职条件下与在新加坡信托改进部门中的待遇保持接近。(2)依据第(1)款,原在新加坡信托改进部门后调入政府部门的人员都被认为是政府的雇员,其待遇依据薪金法中有关条例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