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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土地征税出售终结立法
新加坡1985年《土地税征收法》第12条规定,从土地出售之日算起3个月为期满日。至期满日那天,这桩出售即全部终结。但以下情况例外:(1)购买者没有按第11条的规定将地价全部付清;(2)在期满日之前,法院向地税征收官发布命令,宣布取消该土地出售;(3)期满日之前,土地专员按第19条的规定,宣布取消该土地出售;(4)期满日之前,法院向地税征收官发布命令,宣布延长期满期限,推迟出售结束的日期,或指示出售结束的日期等待法院进一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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