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新加坡土地临时占有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新加坡土地临时占有立法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42条规定:(1)当总统认为某一土地需要暂时占有以便公共利用,则他可以命令地税征收官按规定的期限实施该土地的占有。此期限从实施占有之日起不能超过3年。(2)地税征收官应该向与该土地有关的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需要占有该土地的目的以及在规定的暂时占有和使用期限内当事人所蒙受的损失。地税征收官可分别与当事人协商后签订协议,一次性或按月或按其他期限向当事人支付赔偿费。(3)当地税征收官和当事由于赔偿费的数量或其分配比例产生分歧时,地税征收官可以将此问题呈交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第43条规定,当按照第42条一次付清,或按协议规定期限支付赔偿费,或请求上诉委员会就赔偿费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地税征收官可以进入且占有该土地,并按本法规定的条件使用该土地。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3 18: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