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法条】:《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一条。
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应承担以下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1)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2)两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3)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4)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以上(1)(2)(3)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