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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自然文物保护立法
德国1976年《联邦自然保护法》第17条规定,自然文物保护区的定义应与德国原自然保护法第3条的解释一致。第18条规定小片风景保护区如果不作为自然文物区受到保护,就可以自成体系加以保护。这种保护类型也像风景保护区一样,继续执行德国原自然保护法第5条保护其他风景区的法律惯例。树木、森林及灌木林丛、以及丘陵林带都可以作为小片风景区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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