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子女免税额和供养父母免税额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子女免税额和供养父母免税额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子女免税额: (1)在课税年度内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2)在课税年度内已过18周岁但未满24周岁在学校受全日制教育的未婚子女; (3)已满18周岁但心智或肢体弱能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子女。 2.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 (1)受供养父母是香港永久性公民; (2)受供养父母年龄已足60岁,或虽未足60岁,但有资格按政府亡伤残津贴计划申请津贴者; (3)受供养父母与纳税人同住至少连续6个月,或接受纳税人或纳税人妻室给予每年最少1200元生活费者。 该项中“父母”一词是指: ①纳税人或其经正式结婚的妻室的亲生父母; ②依法领养纳税人或其妻室的养父母; ③继父母; ④纳税人或其妻室的生母; ⑤已故配偶的父母。 3.1988/89年课税年度,纳税人可以享受下列免税额: (1)个人免税额 纳税人本身 $29,000元 纳税人妻室 $31,000元 在职妻子 $15,000元 (2)额外免税额 单身纳税人 $7,000元 已婚纳税人 $14,000元 (3)子女免税额 第一名子女 $12,000元 第二名子女 $8,500元 第三名子女 $3000元 第四至第六名子女(每名计算) $2000元 第七至第九名子女(每名计算) $1,000元 (4)父母免税额 供养父母免税额(每名计算) $10,000元 额外供养父母免税额(每名计算)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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