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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水立法
坦桑尼亚原为英国的托管地,其水管理法和水立法来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坦桑尼亚水法律规定,水属于公有,不属于任何人。沿岸土地所有者有权合理使用河水。国家独立后,开始建立集中的并由中央协调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或委员会。根据坦桑尼亚水法律授权,国家土地、居民和水开发部下属的水开发及灌溉局负责全国灌溉和排水工程的规划、勘测、施工、管理和维修。另外,还规定,国家大型灌溉工程费用,可由国家预算和国际信贷承担,工程受益者支付水费,包括工程的折旧、运行和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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