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商标主管部门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县、市、市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它们对商标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申请注册、转让、变更、续展、注销的核转工作,并和商标局一起分工管理注册商标的使用。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而在市场上销售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