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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水利会人事任用立法
台湾《农田水利会人事管理规则》第4章作用中规定,水利会应根据水利局核定编制表的职称及人数进用人员。职务等级分一、二、三等。职员分辅佐人员、灌溉管理人员、工程人员、一般行政人员。水利会总干事可就本规则规定的资格任用各类职员、工程技术人员。水利会应将升迁考核评分清册送水利局核定后,以积分较高者升任。水利会初任一般职员应先试用1年。水利会会长不得任用其配偶及三亲等内血亲、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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