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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市地重划补偿立法
台湾《市地重划实施办法》第6章土地改良物或坟墓拆迁补偿及工程施工中规定:(1)重划区内应行拆迁的土地改良物或坟墓,应给予补偿;在拆除或迁移前,将补偿金额及拆迁期限公告30日,并通知其所有权人或墓主;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葬的,可代为拆除、迁葬,其费用从补偿费中扣除;(2)重划计划书经上级核定后,主管机关应立即按计划书所列工程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及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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