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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家畜输入检疫证明立法
台湾《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动物检疫人员对疑患家畜传染病之检疫物,得于输入前,在船车或飞机内先行检疫、船车长、管理人或其职务代理人不得逃避或作虚伪之陈述。对检疫结果,认为检疫物无污染病原体时,应发给动物检疫证明书,并就检疫物予以烙印或附加记号后,方准放行。违反规定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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